台中市議會要求市府機要顧問至市議會總質詢備詢,並函文內政部釋疑此要求是否合法,解釋函日前出爐。公文明確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機要顧問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除非兼任重要職務,則非不得列席;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顧問方昇茂目前並未兼職,無須列席備詢,市府一切符合法規,依法辦理。
法制局陳局長表示,依據內政部函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機要任用之有給職顧問,並非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並無列席報告、備詢及說明之法定義務。
至於,市議員陳政顯在市議會聯席審查時,建議刪除方顧問的主管加給,市議員曾朝榮則認為,議員監督應對事不對人,針對性刪除特定官員的主管加給,他無法認同這樣的作法。由於聯席審查議員建議均列為紀錄,但不具刪減預算效力,大會將進一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