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新聞記者鄭榕嫻報導】
因新冠疫情升溫,衛福部於110年5月28日公告,外出時需全程佩戴口罩,如有違反,不需勸導即可逕予裁處。目前雖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但仍維持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的規定。近期,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發現民眾提起的訴願類型中,有不少是違反前述疫情措施規定,而被處以3,000元以上罰鍰。
遭裁罰的民眾,多以「有佩戴口罩只是未佩戴正確」、「天氣太熱口罩戴不住」、「只是出家門一下」、「運動場地空曠早上沒人」或「騎機車空氣流通不會有事」等為理由提起訴願,但皆未被台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採納。據資料顯示,僅於110年5月28日至8月31日期間,因外出時,未全程佩戴口罩的裁罰案件就高達1,700餘件。
法制局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請市民朋友務必遵守防疫規定,既保護自己及家人朋友,也「罩得住」荷包,免讓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