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勞工處於十八日表示,為保障受僱勞工無薪休假期間的權益,勞動部業於今年二月三日以勞動條4字第1050130153號函發布解釋令,認定無薪休假期間的相關請假權益不變,受僱者如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修養病假的申請,雇主不得拒絕,為此,勞工處特別籲請事業單位及雇主,一定要依法給予勞工應有的權益。
勞工處處長黃錦源表示,所謂「無薪休假」是指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協議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是故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的立法意旨,即使受僱者已同意實施無薪休假,若受僱者於無薪休假期間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雇主是不得拒絕,仍應依法給假。
黃錦源處長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的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違法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如果被限期改善卻未改善,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
另外,有關雇主及勞工關心無薪休假期間請產檢假或陪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之問題,黃錦源處長指出,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的薪資,則依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5、17、36、39、41、77、78;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