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紀念日即將到來,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特別提醒本市事業單位及雇主們,本月二十八日和平紀念日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國定假日,應依法給予勞工有薪休假;今年適逢星期日,如事業單位例假日訂於星期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應給勞工補假一日。
勞工處處長黃錦源表示,勞工是城市前進的動力,市長林智堅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相當重視,因此,特別呼籲雇主及事業單位,一定要依勞動法規給假與給薪,228和平紀念日如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務必給予補休。
黃錦源處長說明,勞動部已於一0四年十二月九日,增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或因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無需出勤的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因此,今年的和平紀念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是必需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黃錦源處長說明,雇主如因應市場需求,要求勞工於該休假日出勤,則應加給1日工資;事業單位工時採排班制者,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該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另外,提醒僱用「時薪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新台幣一百二十元,如經時薪制勞工同意於和平紀念日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亦即當日時薪為二百四十元(120元×2)以上。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的諮詢專線:03-5320740或撥打1999服務專線;勞工處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