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工務處執四日表示,為維護市民居住安全,有關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未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及建築物高度問題,經多次勸導暫緩施工及變更設計未果,工務處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第56、58及87條規定於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停工通知。未來市府將依訴願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工務處表示,該建案為原核准「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容許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為十三層集合住宅大樓,一0二年遠雄建設申請由原「十三樓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二十七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建案。因本案整體開發許可原由內政部核定,且依非都市土地管制及建築相關法令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因此該案建商申請變更建築物高度,經工務處發函經內政部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函釋「申請人計畫於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變下,依土地重測後,土地面積申請建築,並調整樓層由原「13F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集合住宅」,因土地重測致使土地面積增加,如無超出原核准土地範圍,依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立法原意,並非屬於增、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有關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係指增加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建築樓層數及高度……,申請人得依規定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貴府備查」始於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發建造執照。
後因陳情人陳情本案建築物高度問題,工務處多次函詢內政部釋疑,該部另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工務處於一0三年十月及一0四年五月通知遠雄建設要求變更設計,以維公共安全,但建商遲未申請變更設計,並持續銷售及興建,工務處遂於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勒令停工通知,未來如有擅自復工,將依據建築法第93條規定,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也將依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另外,工務處表示,目前該建案建築物高度問題將由第三公正單位,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行政訟訴判決結果來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