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人權

【記者鄭榕嫻報導】

犯罪跟犯錯雖然都是犯法,但犯罪者因情節重大,為怕誤判,大部分都被法令所保障,並有很多人權團體如:廢死聯盟等所保護,不過犯錯、微罪服勞務役,卻無相關法令所保障其人權,並受人歧視。

犯罪如傷害、殺人、販毒等,犯錯如交通事件、酒駕、微罪等,雖然都有犯法,情節卻天差地遠,犯法需服刑或執行槍決,犯錯、微罪卻可以繳交罰金或服勞務役,雖是政府為紓解監獄爆滿,所想出來的「德政」,卻無相關法令保障其人權,並時常受人歧視,常常讓服勞務役人員有苦難言,服勞役者多因沒錢繳交,屬中下階級,較不懂法律,且不懂爭取自身權益,因此常遭政府忽視。

受訪黃姓勞務役訴苦說,服勞務役期間,到廟裡幫忙除草,因表現良好,看管志工大叔為表揚其辛苦,中午午餐其間進廟裡盛飯菜,要給黃姓勞務役吃,廟裡大媽大罵你給那種人吃,是叫其他人不用吃嗎,讓大叔尷尬跟黃某道歉,讓他受辱了,黃表示:我是車禍微罪,因繳不起錢,才來服勞務役,我不是殺人放火或販毒,去幫忙卻被當病毒跟罪犯,不受重視跟尊重,讓做勞務役者身心受創。

在政府無宣導下,服勞務役者時常受到歧視,服勞務其間若因工受傷,除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外,其餘全無保障,若因此需住院,並無扣除勞務時數,規定時間內因此無法完成勞務時數者,又沒錢繳交,就必須進監牢服刑,若因此死亡者,政府也無配套措施,除此之外,夏天室外高溫下,是否適合讓文書工作,服勞役者,強制讓其在高溫下勞役,已有因此暈倒的勞務者案例,期望政府不要每次出了人命才會重視跟檢討,而是應如何防範未然,及保障每位國民身家安全跟平等的人權。

勞動法規,勞工安全衛生目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8條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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