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勞工的節日即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放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提醒事業單位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如違反者,依法處2至100萬元。
勞工局指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之一,如休假日遇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再補假1天。勞工局黃局長荷婷提醒,休假日是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時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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