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攜帶或托運醫療器材入境 恐違法送法辦

【記者鄭榕嫻報導】

台中市食安處近期接獲多起民眾攜帶或托運醫療器材入境而違反藥事法的案件,包括低周波治療器,以及上千副的彩色隱形眼鏡等,物品不僅遭海關扣留,還依違反藥事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法令,將行為人移送司法偵辦,籲請民眾當心不要觸法。

食安處指出,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8年出入境相關規定,攜帶隱形眼鏡入境有單一度數60片以下的限制,且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若不清楚欲攜帶入境的產品是否屬醫療器材,可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屬性判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前,應事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帶入境,違者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未經核准逕自透過網路向國外購買醫療器材,依據藥事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所購買的醫療器材則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限期退運或沒入銷毀。

相關資料可至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16 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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