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車小心商家銷售陷阱

【記者鄭榕嫻報導】

「中古車」常是有預算考量、又需要代步工具的消費者購車優先選項。有鑑於中古車買賣糾紛屢見不鮮,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消費者,慎選有信譽的中古車商,並請車商出具經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的非事故或泡水車證明,除了避免落入商家銷售陷阱買到瑕疵車。

李局長也請民眾注意特別,不要向無公司或商號登記的車商購買車輛,且現今許多知名品牌車商,除了出售新車,也兼營認證中古車的買賣業務,消費者不妨列為中古車買賣的管道之一;在簽約付定金前,要先檢查車輛現況及試車,並記下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如果現場看車與網路刊登的價格或車輛年份等內容不同,建議不要當場下決定購車或即刻付定金,以免成為待宰肥羊。

簽約時,更要先仔細核對契約書上所填寫的資料,與所要購買車輛的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是否相符;還有車商保證事項、交車時間、車輛議定價格、牌照、燃料等稅捐由哪方負擔、訂金價格、剩餘尾款、如何給付車款等細節,並特別注意有無記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例如: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或泡水車等)。

至於中古車消費者很關心的里程數紀錄,李善植局長推薦民眾可善用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監理服務APP」。只要輸入車號及出廠年月分,就可查詢最近2次驗車時所註記的里程數紀錄,再與中古車儀表板上顯示的里程數,兩相比對,就可大致判斷該輛車的里程數,是否被動過手腳。

法制局說明,依民法第354條規定,中古車商須對其所售出的車輛負瑕疵擔保責任。當消費者發現買到事故車後,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且中古車商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所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如果中古車商拒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43條以下規定,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或調解需求,進一步尋求消保官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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