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一讀通過

【記者鄭榕嫻報導】

台中市政府制定的「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今日於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一讀通過,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菸,如提供未滿18歲兒少電子煙或相關器物,將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後續將進行二、三讀程序。

衛生局表示,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之人,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等。

衛生局說明,法規委員會委員針對自治條例提出部分修正意見,包括吸食電子煙定義、各機關權責劃分、孕婦吸食電子煙及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的場所等,修正後通過一讀,將續行二、三讀程序,待議會三讀通過後,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衛生局指出,期透過自治條例有效防制電子煙對市民的危害,守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也感謝市議員謝明源、林汝洲、朱元宏、江肇國、黃守達、周永鴻、黃馨慧、楊正中、李中、陳文政及徐瑄灃大力支持,讓自制條例初審順利通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