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雇主應給勞工有薪休假

橫式LOGO(100x30)【本報新竹訊】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新竹市勞工處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們,春節假期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國定假日,應依法給予勞工有薪休假,如因應市場需求,要求勞工於春節休假日出勤,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加給一日工資。

勞工處長黃錦源表示,即將過年,許多勞工朋友非常關心年假天數及上班薪資計算問題,勞工處接獲相關的電話與郵件詢問不斷。黃錦源處長說,今年農曆除夕適逢星期日,如果事業單位的例假日定在星期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雇主應給予補假一日,補假日期可置於二月十一日,或由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另訂他日。

勞工處表示,雇主亦可依事業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將二月十二日的工作時間調配於其他工作日,使春節休假日與前後休假形成九天連假,讓勞工好好的休息與休閒。

另外,勞工處提醒工時採排班制的事業單位,如事前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春節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原來應休假的日期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還有,僱用「時薪制」勞工的事業單位,應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新台幣一百二十元,如經時薪制勞工同意於春節休假日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亦即當日時薪為新台幣二百四十元以上。

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工時制度個案上均有差異,假日工資計算等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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