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新聞記者鄭榕嫻報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堪稱為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在社會團體大聲疾呼及朝野政黨各界共同努力下,終於在110年11月19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2月1日由總統公布,並在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因應新法上路,臺中市警二分局為強化基層同仁執法知能,提升類此案件敏感度,以落實即時保護婦幼安全機制,於3月23日至4月11日共辦理5梯次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教育訓練」,務使第一線員警掌握執法重點,確實全面守護婦幼安全。
本次訓練特別聘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李主任檢察官毓珮(以下稱李主檢)到場授課,李主檢曾任「家庭暴力」及「重大兒虐」專組主任,對保護婦幼具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並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23條全法逐條釋義,以實務案例將艱澀難以理解的法律用語,以通俗用語呈現,課程深入淺出,讓員警在短短90分鐘的課程獲益匪淺。
「性騷擾防治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極易造成第一線執法員警在認定上造成混淆,因兩部法律均有「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心生畏怖並影響生活」等共通點,惟跟蹤騷擾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而性騷擾是「對他人實施」,另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有「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8種,因此警方於受理報案並啟動案件調查後認有犯罪嫌疑者,除可依違反跟蹤騷擾罪移(函)送外,亦可核發書面告誡提供被害人及時保護及做為後續聲請保護令之前置作為。
分局長陳家銘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保障婦女安全非常重要的新法,特別感謝李主任檢察官撥冗強化基層員警的法學知能;另期待新法實施後,員警能夠在兼顧「被害人感受」及「社會觀感下」依法受(處)理,確實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並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