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輸出入動物相關規定 以免受罰!

若有輸入動物,請依規定接受查核訪視,並依遵行相關飼養管理規範以及通報規定

【記者童乙婕苗栗報導】

隨著時代的進步,各國之間的往來貿易頻繁,其中不少包含動物的輸出入。動物跟人一樣,也是有感染與傳播疾病,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依據「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動物防疫機關聯繫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派員前往查核。

若有輸入動物,請依規定接受查核訪視

自離島(如:金門)進入台灣本島之動物,亦需要接受輸入動物查核訪視,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條「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7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另外,第7條「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通報。

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二、疑患動物傳染病。

三、因病因不明死亡。

苗栗縣長鍾東錦提醒鄉親,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若有輸入動物,請依規定接受查核訪視,並依遵行相關飼養管理規範以及通報規定,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聯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檢疫課 蘇技士 電話:037-320049 分機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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