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派記者鄭榕嫻台中報導】近日某男子至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報稱其小客車遭侵占,然員警於受理時發現疑點甚多,與事實不符,該男子亦難以自圓其說,復經警方深入追查發現該車係遭債權人索回,方才突破其心防,由警方函送法辦。這種欲利用向本總隊提出告訴,考驗臺中港警能力的不法投機行為,必將硬生生的踢到鐵板。刑法誣告罪係國家為避免司法資源橫遭濫用,把「告人」當作私人報復、尋仇的手段,導致司法審判權被妨礙、司法資源無法正確挹注,從而導致刑罰規定形同具文。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謂指名道姓而有特定對象的誣告罪,又謂「一般誣告罪」;而刑法第171條第1項另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即指隨意誣告,但又沒有指名道姓,對象為不特定人,又謂「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上述「一般誣告罪」的追訴期為20年,「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追訴期為5年。
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在此呼籲亂告不僅浪費司法警察機關的時間、人力、物力,也會導致損害國家司法公正性,在提出刑事告訴之前,不要逞一時之快偽造說法、羅織辯辭,因為日後不僅要面對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而且會構成刑法第169條及第171條之誣告罪,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