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2年寬限期將屆 11月30日起雲警全面取締無牌微電車

【環衛新聞記者鄭忠嘉報導】

    立法院於111年4月19日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當時給予於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寬限期(至113年11月29日)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雲林縣警察局統計111年11月30日修法施行迄今,共取締微電車違規計有2,001件,顯見轄內駕駛微電車者眾多,其中又以外籍移工居多,本次會報中期望藉由多國語言宣導圖文,積極輔導尚未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之車輛,民眾可持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出廠證明、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以切結方式辦理)、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料等文件及規費450元(號牌300元、行照150元)至各公路監理所站辦理實車查核合格後登記領牌照。

    警察局將於今年11月30日起全面執行取締無牌微電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呼籲尚未掛牌民眾儘速至各轄監理站所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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