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攤販管理及維持商業秩序,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於一日修正通過「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修正內容包括降低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門檻、新申請案同意書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許可設置年限延長至六年,以及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經發局指出,該自治條例的制定,除參考全國其他縣市攤販自治條例制定原則及作法,更納入檢討台中歷年攤販管理經驗及困境,最終以「攤販集中區」模式作為攤販管理的基礎。
此次法規會主要修正內容將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申請數量,由六十家以上改為四十五家以上,降低原有申請門檻;新申請案同意書部分,修正為僅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則免取得,可減輕攤販取得同意書之難度;許可設置年限則由三年延長至六年;至於許可期限屆滿,再次申請繼續營業者,除非私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有異議,攤販才需再提出書面同意書。
未來道路範圍內,既有存在超過四十五攤以上的大規模攤販區,以及道路範圍外,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等土地,均可依法提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市府將籌組審查小組,針對交通、環保、衛生、公安等部分進行嚴格審查;此外,設置地點鄰近住店家同意書、道路範圍內應繳納使用規費等公平正義措施,也均已納入自治條例內予以規範。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重要的民生法令,賦予攤販能申請成立攤販集中區,市府透過審查許可制方式,讓攤販得以納入市府輔導與管理,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的措施,提升台中攤販素質,改善攤販聚集營業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期許藉此建立國際級觀光攤販市集的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