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增訂要求貨櫃裝船前需先過磅規定,航港局已邀集相關業者、單位討論,會中初步共識為,我國應參採公約精神,預為準備,於目前現有出口貨櫃過磅程序基礎下調整,航港局除邀集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外,將於近期再邀集其他關係人開會確認我國採行的認證方法,據以訂定我國實施貨櫃總重驗證作業程序,以供業者參採運用,並兼顧確保海上航行安全及我國國際貿易順遂。
國際海事組織(IMO)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VI章中增加載貨貨櫃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貨物資料)修正案,於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MSC.380(94)號決議及MSC.380(93)批准了MSC.1/Circ.1475 通函《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實施。
指導原則規範託運人可以得到載貨貨櫃驗證總重方法有兩種,完成貨櫃的裝箱和密封後,託運人可以對載貨貨櫃秤重或安排協力廠商秤重;或託運人可以秤重所有的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的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的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亦允許以總重扣除車重及燃油方式計算重量。
考量該公約修正案規範主體為託運人與船長及碼頭業者的權利義務,我國政府核准的認證做法,將是業者間處理之依據,爰航港局除邀集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外,將於近期再邀集其他關係人開會確認我國採行的認證方法,討論我國可採行的驗證做法,俾利訂定我國實施貨櫃總重驗證標準作業程序,供業者參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