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針對德翔臺北輪處理提出說明

橫式LOGO(100x30)【本報台北訊】

有關「德翔臺北輪」擱淺在石門外海水域,媒體報導該輪於事故發生後,抽油、拖船等作業都要等船東提計畫,政府應主動介入乙節,特予說明。

航港局指出,德翔臺北貨櫃輪於三月十日發生擱淺事件後,交通部航港局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航港局所訂災害緊急作業要點據以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按要點附件中之訂海難應變標準作業程序,包括海難事故通報、人命救助、難船拖救與船貨移除等作業流程執行相關應變作業。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於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接獲德翔臺北輪通報失去動力後,即按前述機制啟動相關應變機制,通報救援船舶啟動相關救援,但當時海氣象惡劣,現有拖救船舶無法出港救援,隨後德翔臺北輪於上午十時十三分向台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航管中心通報擱淺後,航港局於接獲訊息立即於上午十時三十分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員前往現場,期間應變小組持續掌握最新各項情資上報、發佈航船佈告與協調各單位協助救援。

按德翔臺北輪通報失去動力迄擱淺,前後不到一小時時間,海氣象惡劣因素為肇致德翔臺北擱淺主因。

有關媒體報導德翔臺北擱淺後之應變都要等船東提出計畫、保險公司簽訂後,才會申請打撈許可,一切都由船東主導安排,政府應主動介入乙節,按現行商港法第五十三條及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航港局依法為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必要時始得由航港局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但前題為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時。

按現行法制規定,政府間接強制介入,需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且完成一定之行政程序,始得介入代履行,航港局並無機具設備與技術人力,代履行需緊急招標採購委外執行,目前船方並無不履行義務之情況,因此目前尚非間接強制之時機,囿於法制規定,並非航港局等相關政府部門不主動介入。因目前德翔臺北輪仍處於事故應變處理階段,航港局將於事件完成應變處理後,啟動海難事故原因調查程序,俟完成相關調查後,後續將蒐集相關海難歷史資料與本次海難事故進行比較分析,再進行案例分析檢討有無改善之處,以建構安全之海運航行與管理機制。對於媒體報導「抽油、拖船都得等船東 政府應介入」乙節表達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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