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環保局說明禁燒生煤和石油焦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疑義

橫式LOGO(100x30)【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市府與市議會長期共同努力下,去年底三讀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盼有效降低細懸浮微粒,為空汙防制踏出一大步。其中有條文規定「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改用高品質燃燒效率較佳之生煤為燃料」,何謂「高品質」?又六個月緩衝期是否造成業者鑽法律漏洞?環保局做出回應,呼籲民眾放心。

環保局表示,所謂高品質低汙染生煤,是指自治條例第三條公布日起六個月後,生煤應混合調配至符合每公斤熱值6000卡以上、含硫份百分之0.5以下及含灰份8%以下,才能作為燃料使用。

此外,自治條例要求台中電廠四年內逐漸減少生煤使用量達40%,目的就是要台中電廠汰換老舊的第一至四號機組,並改用天然氣為燃料,而為避免四年期間空氣品質改善不彰,因此在自治條例第3條訂定更嚴格的燃料成分限制,據以要求台中電廠使用更低灰份、更低含硫及更高熱值的生煤燃料,以降低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量。

針對外界擔憂台電在六個月緩衝期間,可能大量採購、燃燒高汙染生煤,環保局回應表示,台中電廠屬於應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其生煤使用許可證對於生煤含硫份、灰份、熱值等成分皆有嚴格限制,另外,環保局也將不定期抽測生煤成分,為空氣品質把關,請民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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