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衛生局表示,與市警察局、環境保護局及產業發展處,跨局處合作執行食品安全聯合稽查,查獲竹市一家食品販賣業者,在其倉庫冷凍櫃內查獲違規貯存逾期產品,現場封存逾期七項產品共計四十三件,計七十五點六公斤及於業者門市查獲未來食品一項(製造日期:105.4.28)二十四件,計十四點四公斤,該局已約談業者調查中。
衛生局表示,稽查小組人員今日前往該食品業者倉庫查獲於冷凍櫃中除存放正常效期產品外,同時存放已逾有效日期之紅棗七包(600g/包,有效日期:104.5.16)、五香蒟蒻四包(3kg/包,有效日期:103.1.11)、糕仔粒四包(3kg/包,有效日期:105.3.30)、豬肉切片十包(3kg/包,有效日期:105.4.26)、麻辣肉片二包(3kg/包,有效日期:102.7.25)、澳洲燕麥片十五包(0.6kg/包,有效日期:104.12.23)、碳烤絲一包(2.4kg/包,有效日期:103.12.20)等七項產品,共計四十三件,計七十五點六公斤,經查該倉庫為竹市張傳記號食品業者所屬,表示產品均於門市售予散戶,衛生局派人前往門市稽查,於門市未發現現場販售過期產品,但發現擺有販售未來食品熟花生片(0.6kg/包,製造日期:105.4.28)24件,計有十四點四公斤,已現場下架封存。
衛生局表示,所有食品業者製造及販售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如經查證販售逾有效日期原料或產品屬實,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食品逾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五十二條應予沒入銷毀;且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圖說:衛生局查封有問題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