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自製酒品勿違每戶百公升規定以免遭罰  

橫式LOGO(100x30)【本報南投訊】

南投縣財政處表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第四十五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即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據財政部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公告規定: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百公升。

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另外所稱之「每戶」,係按戶籍計,亦即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者為一戶,並非以家庭人口數或戶籍門牌號碼為計算標準。

另外,關於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財政處籲請縣民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百公升之限制,如有超過一百公升情形將以產製私酒裁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相關疑義可電:049-22437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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