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議會第九屆第三次定期會於二日進行單位業務質詢,新竹市議員吳秋穀關心保全業的管理單位、保全員的查核及條件限制議題,警察局提說明。
警察局表示:一、依保全業法第二條,保全業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二、竹市除書面查核保全公司函報之新聘任及現職之保全人員有無符合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保全人員之限制)之資格限制外,亦依保全業法第十六條,不定期實地督考保全公司執行情形,如有違法者則依規裁處;三、為提升本市保全人員素質,充實專業執勤能力,該局持續加強管理督屬辦理相關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