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工務處於二十九日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遠雄公司位於新竹市明湖路之「御莊園」建築工程案,因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市府依法予以勒令停工,遠雄公司對市府勒令停工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訴願,歷經多次訴願答辯過程,市府收到內政部訴願決定書,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決議駁回遠雄公司之訴願申請。
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於新竹市明湖路青草湖上方,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於民國八十二年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該案開發計畫,開發計畫規定建築型態為「十三層樓集合住宅」,遠雄公司委託建築師預定將該案建築高度設計興建至二十七層樓,經內政部營建署函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公式檢討方式不符,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且市府通知遠雄公司建築高度設計不符規定時,「御莊園」建案之工地尚未施工。
另遠雄公司自開工後,均未依建築法規定逐層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建築物已達地下四層樓及地上十層樓,對於本案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堅持為公共安全盡好把關工作,依法勒令停工。
市府呼籲遠雄建設公司尊重內政部之訴願決定,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勿再持續爭訟,專心於現有建案之執行及落實品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