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初次聘僱外國人看護或幫傭應先完成聘僱前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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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七月一日起,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六十分鐘,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聘前講習辦理方式分為網路講習、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其中臨櫃講習係以預約方式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團體講習係以預約方式至各地方政府指定場所參加講習。雇主應選擇以上三種方式之一參加聘前講習。

雇主可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講習且應符合下列親等規定,(一)代理人與被看護者之親等關係為(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二)代理人與被照顧者之親等關係;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

參加講習之雇主,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代為參加者,應加附上開親等關係證明(戶口名簿)。另代為參加網路講習者,於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上開親等關係證明文件及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外國人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講習內容包括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外國人權益保障、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等事項。民眾如有疑慮可電洽縣府社會及勞動處勞工行政科049-2244082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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