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食品安全管理新制於七月起上路

橫式LOGO(100x30)【本報新竹訊】

新竹市衛生局於一日表示,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七月起有四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規範上路,請業者及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務,七月一日實施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用鹽品之氟含量標示規定、標示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及七月十一日起食品使用之牛樟芝原料應事先備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將會處以罰鍰。

今年七月起上路的四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規範: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重點:(一)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及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與一般食品標示管理一致;(二)標示格式、單位及數據修整方式一致化,使營養素含量相關資訊清楚明確的呈現。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每100公克 (或大卡)」及「每100毫升」標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三)強化並明確訂定營養標示值與實際檢測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業者應加強並落實產品品質管控,確保標示值正確性。

二、「食用鹽品之氟含量標示規定」重點:(一)新增食品添加物氟化鉀及氟化鈉,開放於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使用,用量以氟離子計200 ppm以下;(二)添加氟化鉀、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三)食品標示內容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並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示,且應於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之總氟含量;(四)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五)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三、「標示雞蛋友善生產系統」規定重點:依據食安法第二十五條第1項規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雞蛋產品如經認證為友善生產系統,則應依實際生產系統標示為「豐富化籠飼友善生產系統」、「平飼友善生產系統」或「放牧友善生產系統」。

四、「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重點: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九十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述備查規定將於今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衛生局提醒所有製造業者,產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八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至三百萬元或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民眾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歡迎撥打專線1999或該局食品藥物管理科(03)5353170、傳真(03)53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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