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起,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於票面須載明禮券面額及退券程序,而消費者退回禮券時,業者不得要求加收任何費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台中市消保官元旦連假不打烊,從本月一日至四日每天前往二0一六台中國際旅展稽查,發現二家餐飲業者所販售禮券,記載退券須加收10%手續費,另一家旅宿業者禮券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已要求業者改正。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此外,不得再使用業者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係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此次旅展共有四家餐飲業者參展,其中有二家業者未符合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一成手續費,已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業者改正,而複檢時其中一家業者,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規定,已要求業者再進行改善;同時,也將請衛生局加強業者宣導。
另有一家旅宿業所銷售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業者不得再販售外,並請策展單位注意,複檢時已無再銷售該不合規定住宿券。
民眾如對商品(服務)禮券記載及使用有相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使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將有專人服務。